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以下簡稱“自學考試”)助學工作,完善自學考試學習支持服務體系,促進自學考試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管理試行辦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學習服務中心試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學習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學習服務中心”)是指相關學校和社會力量辦學機構,根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培養目標的總體要求,履行自學考試教育職能、具有開放性的示范社會助學組織。
第三條 學習服務中心的助學方式以現場面授助學為主,逐步開展網絡助學等形式的助學活動。
第二章 成立
第四條 成立學習服務中心,由開展自考助學工作的單位,會同所在市招生考試機構,向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提交意向表(見附件1),省教育招生考試院進行實地考察論證,并與市級招生考試機構、舉辦自考助學機構的單位協商一致后決定。除本科院校外,其他各級各類學校和社會力量辦學機構舉辦學習服務中心,均應與相關主考院校簽訂合作辦學協議。
第五條 普通高校成立的學習服務中心,名稱為“***學校(學校名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學習服務中心”;中職學校及社會力量舉辦的機構需與主考院校聯合舉辦學習服務中心,名稱為“***學校(主考院校)***學校(中職學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學習服務中心”或“***學校(主考院校)*** (社會力量舉辦的機構名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學習服務中心”。
第三章 助學課程和招生
第六條 學習服務中心開展助學的專業、課程、招生人數須報送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表格見附件2)。
第七條 學習服務中心的招生實行注冊制,原則上每年三次,新生注冊名單應在規定的時間由所在市招生考試機構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逾期不予注冊。
第八條 學習服務中心向社會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合法,應注明“自學考試”、“頒發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等字樣。
第九條 學習服務中心發放的入學通知書應醒目注明“自學考試學習服務中心”和“頒發自學考試畢業證書”,注明專業層次、辦學地點、助學形式和收費標準等內容。
第四章 教學
第十條 學習服務中心應根據自學考試專業開考計劃和課程考試大綱制定詳細的教學計劃,對課程設置、教學內容、實驗實習、學時分配、學分和考試考核等環節作出總體安排,對教學實施提出具體要求。除本科院校舉辦的學習服務中心外,其他學習服務中心,教學計劃須經主考院校審核同意并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備案。
第十一條 學習服務中心應提供優質的教學設備和教學場所,配備符合專業課程教學要求的教師,嚴格按照教學計劃進行教學,每學分的助學授課時數不少于6學時。
第十二條 學習服務中心應建立健全教師管理制度,定期對教師教學工作進行考核,督促教師落實教學環節,完成教學任務。建立健全教師培訓制度,有計劃地對專、兼職教師進行師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十三條 學習服務中心應使用全國考委、省考委公布的課程自學考試大綱及教材。
第十四條 學習服務中心應建立健全學習者學習管理制度,加強考勤,嚴格教學過程管理,落實自學、面授、作業和考核等各環節要求,培養良好學風。
第五章 過程性考核
第十五條 學習服務中心應成立專門機構負責對學習者進行過程性考核。
第十六條 過程性考核主要由平時表現、平時作業、平時測驗和終結性考試等部分組成,其中平時表現、平時作業和平時測驗均占20%,終結性考試占40%(具體考核標準和辦法見附件3)。
第十七條 學習服務中心應加強與主考院校的合作,做好課程學習的過程性管理。
第十八條 經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審核備案的課程,學習服務中心的過程性考核成績按40%的比例計入該課程總成績,統考成績占60%。
第十九條 過程性考核成績兩年內有效,應在每次統考前,按照規定格式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除本科院校舉辦的學習服務中心外,其他學習服務中心的過程性考核成績由主考院校審核后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經審查不合要求或逾期不報的,考生課程成績以統考成績為最終成績。成績公布后,學習服務中心不得更改或補報過程性考核成績。
第六章 服務
第二十條 學習服務中心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收費。學習者繳費后,因故退學、休學、轉學或提前結束學業的,其退費按照助學單位退學退費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學習服務中心應為學習者提供政策咨詢、考籍、考試、統考報名教學、就業指導等方面的服務。
第二十二條 學習服務中心可借助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建立的自學考試助學服務網絡平臺,統一發布學習服務中心信息及招生宣傳材料,開展自學考試助學咨詢服務。
第二十三條 學習服務中心應成立相應機構,建立完善相關制度,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維護正常的學習生活秩序和社會穩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自考辦對學習服務中心實施年度審核和檢查(“年審”)。
第二十五條 各市招生考試機構應加強對屬地學習服務中心招生、宣傳、助學、過程性考核等方面的監督管理,負責學習服務中心注冊數據的審核、報送,為學習服務中心的考生參加統考提供服務。
第二十六條 簽訂合作辦學協議的主考院校應會同學習服務中心制定相應專業課程教學計劃,組織集體備課、培訓教師,加強對教學過程的監管,并負責終結性考試的命題、評卷以及過程性考核成績的審核、報送工作。
第二十七條 學習服務中心應健全檔案資料管理,各類計劃、制度、學習者的學習過程、考勤、考試考核結果等資料應分類歸檔。
第二十八條 學習服務中心存在亂招生、亂收費、管理混亂等問題的,將依照有關規定,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條 嚴禁學習服務中心參與盜版教材或使用盜版教材。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自考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省自考委原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